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壹名主管負責交接。總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在擔任會計職務時通過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價。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是指單位中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在公司制企業中,通常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並報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批準的機構負責人,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是指單位中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在公司制企業中,通常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並報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批準的機構負責人,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設立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未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但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任免。會計機制
負責人不同於通常的“會計主管”、“會計主管”、“會計主管”。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