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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企業收到的政府拆遷補償款賬,舉例說明?

財務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處理,稅務執行如下。

文件名稱: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

文件編號:國稅函[2009]118

頒發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發行日期:2009年3月-12

實施時間:2009年3月-12

故障時間:

法規類型:企業所得稅

行業:所有行業

地區:全國

文件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就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1.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按照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或相關資產處置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二、政策性搬遷或處置企業的收入應作如下處理:

(壹)企業按照搬遷計劃,恢復原生產經營或者異地重建後轉為新的生產經營,利用搬遷或者處置收入購建與搬遷前性質和用途相同或者相近的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固定資產置換),或者改良其他固定資產,或者進行技術改造,或者安置職工, 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費用、技術改造費用和職工安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項目報告的,搬遷收入加上各類被拆除固定資產的出售收入,扣除各類被拆除固定資產的折舊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按現行稅收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企業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自計劃搬遷年度起5年內暫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且企業搬遷在5年內完成的,企業搬遷收入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土地出讓收入的管理。重點審查是否有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遷協議和計劃,是否有企業固定資產技術改造、置換或改進的計劃或項目,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固定資產技術改造、置換或改進及購置其他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

20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