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但是會計核算健全可以申請為壹般納稅人。
依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辦理壹般納稅人預認定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壹套且需要加蓋公章):
營業執照(由主管工商機關提供復印件);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房屋或土地的有關證明,驗資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外經委的申請的批復等企業立項時呈報的資料;
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
所有的銀行開戶證明;
會計身份證明,會計上崗證,辦稅人員資格證,書面聘用會計證明(財務人員需2名以上,如會計證上的專業技術職務是出納則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批準證書;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