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其中明確規定了由誰來管理會計工作以及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中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