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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退稅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退稅被認為是政府補貼的四種形式之壹。退稅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返還給企業的稅款,即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壹種政府補貼。增值稅出口退稅不是政府補貼。除了退稅,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稅、免稅、增加稅收扣除和部分稅收抵免。這種稅收優惠不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也不視為會計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企業收到的退稅款,在賬務處理上,按照資[1995]6號和(財稅[2000]3號)這兩個文件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實行先征收所得稅後返還的公司,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沖減當期收到的所得稅費用,並借記?銀行存款?和其他科目,記入?所得稅?主題。

2.借記企業實際收到的營業稅和消費稅,即按需退稅、先征後返、先征後稅的營業稅和消費稅?銀行存款?科目,學分?產品銷售稅和附加費?商品銷售稅附加費?營業稅及附加?和其他科目。直接減征或免征的營業稅和消費稅不得入賬。

三、企業實際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後返、借記的增值稅?銀行存款?科目,學分?補貼收入?主題。

對於增值稅直接減免,借記?應付稅款?應交增值稅(減免稅)?科目要加?補貼收入?主題。

取消了?補貼收入?學科,法規?營業外收入?本科目核算企業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債務重組收益、政府補助、盤活收益、捐贈收益等。確認的政府補助收益,借方?銀行存款?、?遞延收入?和其他科目,記入?營業外收入?。因此,企業根據上述兩個文件進行會計處理時,應?補貼收入?改成?營業外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的補貼收入計入總收入,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視為應納稅所得額的組成部分,計算繳納所得稅。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相關文件規定,企業實際收到先征收後返還(即征收後立即返還)等特殊用途方式返還給企業的所得稅。,按照會計準則應計入當期利潤總額,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其他退稅,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壹般應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

(財稅[1994]74號)規定,企業減征或返還的流轉稅(包括按需退稅和征前退稅),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項目外,應並入企業利潤,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於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按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應按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款或退稅款的當年企業利潤征收。

增值稅進項稅之所以不作為應稅收入,是因為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有增值稅的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即出口環節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同時退還出口貨物前壹環節征收的進項稅。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出口貨物前壹環節包含的進項稅額是抵扣項目,體現為企業墊付的資金性質。增值稅出口退稅本質上是政府墊付的資金,在會計處理上不屬於政府補助,在稅務處理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