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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企業會計準則22.23.24號對電力企業影響

在新會計準則中,將“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取消,換成“應交稅費”科目。應交稅費核算如下:  壹、本科目核算的內容  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企業不需要預計應交數所交納的稅金,如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應交稅費的稅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