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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有什麽部門

(壹)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宣傳、文電、會議、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擬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擬定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計劃;承擔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年度工作目標的編制、分解、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督查處)。綜合歸口指導監督縣(市、區)、功能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研究提出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要理論問題的研究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和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加強完善民主管理機制,落實職代會條例等涉及職工維權方面和維持企業穩定方面的工作,負責信訪,聯系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及相關政法工作;負責有關監督成果在內設處室和所監管企業的利用工作;擬訂監督工作有關制度並組織推進;對有關方面移交的需要企業自行整改落實的問題,向企業印發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或整改通知,並督促企業整改;對有關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線索,按規定開展延伸檢查,對涉嫌違紀違規違法的,按規定程序移交有關部門;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建議,按照職能分送相關內設處室研究落實並跟蹤督促;對有關方面監督檢查發現的***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對所監管企業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研究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三)財務監管與考核分配處。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督促委派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組織做好所監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並做好考核結果的應用;規範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調控市屬企業集團公司本部工資分配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四)產權收益與資本運營管理處。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的工作;承辦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的有關工作。

(五)企業發展改革處。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及境外投資管理和對口支援、對外經濟合作等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並、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

(六)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根據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考察、任免工作及領導幹部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隊伍建設,做好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幹部工作。

(七)黨群工作處。指導所屬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所屬企業黨委(黨總支)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進行換屆;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工作、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指導所屬企業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協助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負責做好本系統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反

腐敗工作,黨風黨紀教育工作;加強和指導基層紀檢組織建設,完成市紀委監委和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