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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銀行效益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在2003-2007年五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審計署明確提出要積極嘗試開展效益審計,並將效益審計作為今後幾年的三大任務之壹,這是我國國家審計與國際接軌的體現。內部審計是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積極嘗試開展效益審計。在農業發展銀行開展效益審計是壹項挑戰,有許多課題值得研究和探討。本文試圖揭示農業發展銀行開展效益審計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並提出壹些對策和建議,與同仁探討。

壹,面臨的問題

(壹)政策性銀行對辦銀行的觀念根深蒂固,對績效審計的認識非常淺薄。

首先,我國理論界對績效審計有兩種片面的理解:壹種觀點認為,經濟效益只是針對物質資料生產領域,對於非生產領域的政府部門和非營利組織不存在經濟效益問題,因此沒有必要進行績效審計。另壹種觀點認為,農發行系統審計工作的重點是真實性審計,績效審計會阻礙真實性審計。其次,在我國,相當壹部分審計人員對績效審計的認識還存在局限性,大多還停留在對國外相關情況的介紹上。壹些基層銀行高管認為,依法審計就是審計負責人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至於決策上、制度上、管理上的問題,是改革發展中的問題,不違法,所以不是內部審計。這種對績效審計的滯後和認識不足,嚴重阻礙了農業發展銀行績效審計的順利開展。

(二)統壹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難以確定。

評價標準是關系到績效審計能否深入有效開展的最直接因素,是完整意義上績效審計必不可少的技術要素。其職能是為確保審計師職業判斷的壹致性和客觀性提供指導。然而,與財務審計相比,評價標準難以確定壹直是制約績效審計效果的技術因素。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審核可以歸結為成本和效益的分析和比較。就農發行而言,信貸資金投入的政策導向使得效益的評價更加復雜,因為農發行的資金投入與政府活動密切相關,政府的成本和收益不僅要考慮直接成本和收益、有形成本和收益,還要考慮間接成本和收益、無形成本和收益。對於後者,往往無法直接考慮,其估算標準和方法會因績效審計對象不同而有所差異。在現場審核前,審核員必須與被審核方就衡量業績的標準進行協商,或尋求壹個公認的無異議的評價標準。這時審計人員就要特別註意所選評價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指導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評價結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因此,評價標準能否解決,是績效審計能否規範的關鍵。

(三)審計人員結構單壹,人員素質仍難以滿足績效審計的要求。

績效審計是壹項難度較大的審計,專業性和綜合性較強,審計技術和方法較為復雜。審計人員光有財務、審計方面的知識是不夠的,還要熟悉經濟管理、工業、農業工程等方面的知識。高質量的績效審計還要求審計人員具有強烈的評價政府導向工作績效的意識,要求審計人員深刻理解政府導向工作的意圖,並有能力運用各種專業知識衡量被審計組織的績效,以便做出深刻而中肯的評價和判斷。目前,在農發行內部審計隊伍中,審計人員的配置呈現出知識結構單壹、技能素養差距較大的不平衡特征。他們大多精通財務會計知識,而掌握管理學、社會學、技術經濟、計算機、法律、心理學和工程學的非財務專業人才嚴重缺乏。這種人員配備狀況已成為制約績效審計的關鍵因素,不利於全面、客觀、公正地分析和評價績效。

(四)受現行審計制度的限制,難以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

農業發展銀行現行的審計監督體系正處於改革階段。總行在全國有6個審計專門辦公室,省以下內審員由省行統壹使用。內審員的日常管理,編制,工資都在各個城市的分公司。由於農發行是對總行壹級法人負責,審計項目中的委托人、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具有相同的隸屬關系和相同的利益關系,權責關系不清,本質上是各自的“內部審計”關系。首先,壹些分行領導對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法制觀念淡薄。在指導思想上,他們害怕暴露太多問題,難以承擔責任或影響政績。因此,他們違反相關規定,幹擾內部審計人員依法揭露和處理審計發現。審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也需要審計人員避重就輕。其次,由於內部審計部門由地方分支機構領導,幹部的使用、調動和任命權都在地方分支機構,審計部門很難保持超然的第三方地位,無數的利益削弱了各級內部審計部門對績效審計應有的監督和評價作用。這是制約農發行審計部門有效開展績效審計的重要制度激勵。

(五)傳統的財務審計工作量過大的格局短期內難以改變。

西方國家績效審計的壹個重要前提是法制比較完善,財務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相對較少,合規性不再是審計的主要關註點。但是,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違法違規行為,審計機關每年都要曝光大量違規行為。反腐敗仍然是審計機關的重要任務。這種情況的存在,意味著審計部門不得不將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到財務審計工作中,使得審計部門往往處於被動地位,而績效審計工作卻因為人力、物力、財力的缺乏而無法正常順利地開展,無形中大大降低了績效審計工作的效率,增加了績效審計工作的難度。

(六)理論研究和探索不夠,沒有成熟的審計運作模式可供借鑒。

與傳統的財政收支審計相比,績效審計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即通過會計等信息的收集,對壹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和認定,並做出客觀評價。但是,審計的目的、重點、方法和具體操作要求是不同的。由於績效審計具有綜合性強、層次高、審計方法復雜等特點,加之我國目前仍處於試點階段,有價值的、相對成熟的理論研究成果和經驗相當缺乏,尚未形成成熟、規範、可操作的統壹模式。因此,應就績效審計的目標、範圍、職能、程序、方法、報告、質量和風險控制、評價標準的制定和選擇、審計資源的優化配置等進行綜合研究,積極探索與農發行實際相結合的績效審計模式,以促進農發行績效審計的順利開展。

二、對策

1,加大績效審計的宣傳力度。績效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和使用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的檢查和評價。績效審計的經濟性是指在壹定的產出下使投入最小,或在壹定的投入下使產出最小。效率是指投入與產出的關系,用單位產出的投入或單位投入的產出來表示。單位投入產出越高,效率越高。同樣,單位產出的投入越低,效率越高。有效性是指目標的實現程度,即預期的結果達到了什麽程度。是實際達到的目標和計劃目標的比較。在經濟、效率和效益的關系中,效益是決定性的。從現在起,我們將利用各種媒體對經濟效益審計進行多角度、深入的宣傳,使績效審計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為績效審計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開展績效審計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幹部的考察和任用。組織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為指導,制定科學全面的幹部績效評價體系,將效益審計的結果和建議作為科學評價幹部績效的重要依據之壹和重要的用人導向,決定幹部去留或晉升的榮辱。以利益標桿的約束力和導向力,帶動弄虛作假、疏於管理、謀求虛假政績,或浪費人民錢財、破壞可持續發展的行為得到遏制,使管理科學、決策民主、發展又快又好的幹部脫穎而出,成為人們效仿和敬仰的對象。

3、開展績效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的問責問題。對效益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根據審計結論定性,明確責任主次,依據有關黨紀國法追究責任。同時,審計部門還可以依法向各級黨委報告效益審計情況,通過組織程序糾正和處理問題,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確實負有主要責任的,也可能被免職。通過以上措施,樹立效率意識,約束幹部行為,以對人民、對事業的敬畏之心嚴肅對待效率問題,不願也不敢掉以輕心、輕舉妄動。

4.加快農業發展銀行內部審計體制改革,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多年的實踐證明,內部審計人員(系統)必須獨立,否則審計職能就難以有效發揮。目前可以借鑒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改革模式,實行內部審計人員的上壹級管理,使其日常工作相對集中統壹。同時,內部審計人員要加強自我學習,不斷學習國際先進的審計理論、審計技術和方法,結合農發行的業務特點,不斷探索開展經濟效益審計的程序、目標、標準、實施步驟和方法,堅持審計準則,嚴守職業道德,為開展經濟效益審計做好準備。

總之,經濟效益審計對農發行來說是壹個全新的課題,不僅需要社會審計的正確引導,也需要農發行內部審計人員的積極探索和不懈努力。我們相信,經濟效益審計將在農業發展銀行全面推行,因為這是內部審計與時俱進、與國際接軌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