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編制部門、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追回相關資金,限期調整相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虛增或者縮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的;(二)違反規定編制和批準預算或者決算的;(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的;(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的;(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的;(六)違反國家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