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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鉤改革相關問題的處理

(壹)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

界定產權和處置事務所資產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通過對事務所存量資產的清查,確定資產總額,界定產權,處置凈資產,切斷與掛靠單位的經濟關系。資產處置按照財政部《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改革中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的通知》辦理。

(B)雇員安置和薪酬

事務所脫鉤改制基準日前由掛靠單位借調到事務所的人員,凡符合退休條件的,由掛靠單位辦理退休手續;不符合退休條件,不繼續在事務所工作的,由掛靠單位安排;因附屬機構調整等原因造成事務所職工下崗或者自謀職業的,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並支付相應的安置費用。

事務所脫鉤改制的基準最近除了已經享受退休待遇的,原來的工作人員繼續在事務所工作。未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在脫鉤改制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費用從事務所經營收入和提取的基金結余或凈資產中解決。事務所終止或者撤銷時,其職工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原則上由掛靠單位或者在事務所財產清算中解決。

(三)黨群和工會關系及外事管理

改制後,事務所工作人員與工會關系脫鉤,建議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經批準的相關機構管理。脫鉤改制事務所的職工需要出國(境)的,由事務所向人才交流中心或經認定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