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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以抵銷的公允價值計量》第十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三十八條企業以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凈暴露為基礎管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可以以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有序交易中賣出凈多頭頭寸(即資產)或轉移凈空頭頭寸(即負債)的價格為基礎計量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

能夠抵銷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範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包括不符合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定義,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的其他合同。

與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能夠被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的財務報表的列報,應當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三十九條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量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經說明,企業基於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凈暴露管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組合;

(二)企業基於特定市場風險或特定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凈暴露,向企業關鍵管理人員報告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信息;

(3)企業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投資組合中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第四十條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設定量化金融中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所面臨的特定市場風險及其期限應當實質相同。

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量化金融的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的公允價值的,如果市場參與者在違約假設下會考慮所有能夠降低信用風險暴露的現有安排,企業應當考慮特定交易對手的凈信用風險暴露或特定交易對手對企業凈信用風險暴露的影響,並預測市場參與者依法執行這些安排的可能性。

第四十壹條企業采用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及差錯更正》的規定確定相關會計政策,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