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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中“背書”是什麽意思?

背書指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壹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壹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背書的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 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壹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後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註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壹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背書樣票:

擴展資料

壹、背書的作用:

(1)是票據單證權利轉讓的重要方式;

(2)是票據單證成為流通的壹個標誌。

二、背書分類

(1)空白背書

(2)記名背書

三、背書的轉讓限制: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在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匯票須完整轉讓,將匯票金額的壹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票據法規定,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5)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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