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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事項審計準則的變化及其影響

新發布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審計後事項》(以下簡稱新準則),在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5號——審計後事項》的基礎上,做了有益的補充和完善。新準則的實施將對審計實務產生壹定的影響。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應把握新舊準則變化的重點,有效識別期後事項,並在此基礎上采取有效的審計措施,有針對性地對期後事項進行審計,從而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本文分析了事後審計準則的變化及其影響,有助於註冊會計師理解新準則的相關內容,進壹步完善事後審計準則

第壹,事後概念的變化和影響

原準則中所稱的期後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期間發生的事項,以及審計報告日至會計報表公布日期間發生的對會計報表產生影響的事項。新準則中所稱的期後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和審計報告後發現的事實。新舊準則對未來事項的含義有明顯變化。

首先,新準則延長了事後審計時間,強化了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根據兩項準則中對期後事項的定義,原準則中定義的期後事項只涉及兩個期間,即第壹個期間中從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的事項為期後事項,第二個期間中從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日的事項為期後事項。根據新準則的規定,期後事項涉及三個時期。第壹期的後期事件與原標準相同。第二期的期後事項是指自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公布日發現的事實,第三期的期後事項是指財務報表公布後發現的事實。可以看出,新準則第三期增加了期後事項,意味著在財務報表公布後,註冊會計師還應當關註相關的期後事項,並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這說明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審計工作可能會延長至財務報表公布後。雖然從原準則第1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公布後的審計報告日知道已經存在但未被發現的審計後事項,應當與被審計單位討論如何處理,並考慮是否有必要對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進行修改”, 原準則還要求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公布後關註相關事項,但新準則在概念上擴大了審計責任的時間範圍。 從概念上強調期後事項的審計責任,有利於提高註冊會計師對期後事項的關註度,更有利於在以後的審計程序中發現相關問題,降低審計風險。但同時也應認識到,從時間上看,審計人員對財務報表的審計責任並未在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公布後終止,具體終止時間的新標準尚未規定。

其次,新準則中對事後的定義更加模糊,可能會導致對事後歸屬的爭議。新準則中對事後概念的描述在段落中有所改變,並且“發生”和“發現”在字面上有所區別。原準則中的“發生”壹詞可以理解為只有發生在第二時期的事件才屬於第二時期以後的事件範疇;新準則中“發現”壹詞的使用可以理解為,只要事實是在審計報告之後發現的,無論第二個或第三個期間之後發生了什麽,既包括審計報告之後發生並被發現的事項,也包括審計報告之後發現的以前事項,甚至此時發生在被審計年度的事項也屬於該期間的期後事項。例如,如果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公布於2007年3月20日,則審計報告日期為2007年3月5日。假設2007年3月25日,註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報表中隱藏了壹筆重大的廣告費,該廣告費於2006年2月支付。鑒於此事,不屬於原準則下的事後,因為不是發生在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3月20日之間;但在新標準下,應該屬於第二期間的事後,因為屬於2007年3月5日至2007年3月20日期間發現的事實。假設此事發現於2007年3月20日之後,屬於第三期的事後。這壹原本屬於被審計年度的事項,應該是在實地審計工作中(2007年3月5日之前)有效發現的,本質上不應該是事後,但按照事後的概念可以認為是事後,這樣的事項是否屬於事後期似乎很難判斷。為了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審計師願意將其歸入後到期事項的範疇,以彌補審計工作中的失誤;但是,被審計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不願意將此類事項歸入到期後事項的範疇。由於新準則對事後有更廣泛的定義,這將導致審計人員之間的爭議。

二、標準體系總體內容的變化和影響

新標準的總體內容和體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總的來說,新標準體系更加完備,內容更加全面、詳細和具體,提高了標準的可操作性,對審計實踐更具指導意義。考試極大地幫助妳成功。

新準則中增加了對公開發行證券相關發行後事項審計的規定,使得與這種特殊情況相關的審計事項有章可循,為這方面的審計實務提供了可操作的要求和依據。原準則第二章為總則,第三章規定了審計程序,實質上是對第二期後事項的認定程序,第三章具體規定了審計報告的影響,對各期後事項進行了規範。新標準從後期事件的時間段規定了相應的責任和要求。第二章詳細提出了在第壹時間段主動識別期後事項的責任要求和相應的識別程序,對審計報告的影響不作特別規定。第三章對審計責任、學習後應采取的措施以及對審計報告的影響進行了說明,並針對每種情況做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即從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管理層未修改財務報表且未提交審計報告、管理層未修改財務報表且未提交審計報告三個方面進行了說明。第四章還對審計責任和了解後應采取的措施進行了說明,並針對不同情況做出了相對詳細具體的規定。對於第二期的期後事項,規定“註冊會計師認為應當對財務報表進行修訂而管理層未予修訂,且審計報告尚未提交被審計單位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規定出具保留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管理層不同意,且審計報告已提交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應通知管理層不要將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向第三方報告。如果仍然報告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采取措施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相信審計報告;所采取的措施取決於他們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所尋求的法律咨詢。“再如,規定“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檢查管理層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了解這壹情況,並對修改後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應增加強調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註意財務報表附註中對原財務報表修改原因的詳細說明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如果管理層未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收到原始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都知道這壹情況,且在註冊會計師認為有必要時未對財務報表進行修訂,註冊會計師應采取措施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對審計報告的信任,並將擬采取的措施告知管理層;所采取的措施取決於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所尋求的法律咨詢。如果下壹期財務報表即將公布,且能夠在下壹期財務報表中充分披露,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是否仍有必要要求被審計單位修改財務報表並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標準的上述變化,使標準體系更加完整,內容更加全面、詳細、具體,要求更加明確。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各期後事項的規定進行實務操作,增強了審計實務的指導性。

三。審計報告的相關變化和影響

對於第二期的期後事項,原準則規定可以簽署雙重審計報告日期,但新準則取消了這壹規定,要求簽署全新的審計報告日期,還要求對新舊審計報告日期之間的事項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以識別是否存在其他事項。實際上是將原本屬於第二期的期後事項歸屬於第壹期的期後事項,全面擴大了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延長了審計時間,增加了審計風險。此外,對於第三期的期後事項,原準則沒有修改審計報告日期,而新準則規定“如果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檢查管理層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了解這壹情況,並為修改後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應增加強調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註意財務報表附註中對原財務報表修改原因的詳細說明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新審計報告的日期不得早於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修訂財務報表的日期。據此,註冊會計師應將本準則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這種變化提高了準則對實務的指導作用,但如果實務中出現這種情況,註冊會計師要增加審計程序,會增加審計工作量,擴大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增加審計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