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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生物資產的處置方法(二)

第四條固定資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壹)該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組成部分使用壽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者折舊方法的,應當將每個組成部分確認為壹項單獨的固定資產。

第六條企業與固定資產相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初始計量

第七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八條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可歸屬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服務費。

用壹筆款項購買多項未單獨定價的固定資產的,應當按照每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分攤總成本,並單獨確定每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第九條自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在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

第十條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7?“借款費用”的規定。

第十壹條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2條通過企業合並、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2?債務重組與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賃”是確定的。

第十三條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廢棄成本。

第四章後續計量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照壹定的方法對已計提的折舊額進行系統的分配。

應計折舊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對於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在假設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已經到期,並在使用壽命結束時處於預期狀態的情況下,處置固定資產所取得的金額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壹)預期生產能力或者最高實物產量;

(2)預計的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

(3)法律或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預計使用壽命與原預計不同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如果預計凈殘值與原預計值不同,應對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變更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變更,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五章處置

第二十壹條固定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終止確認:

(1)固定資產處於待處置狀態。

(2)該固定資產預計不會通過使用或處置而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企業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應當調整其預計凈殘值。

第二十三條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或者毀損固定資產,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按照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停止確認被置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條+5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固定資產相關的下列信息:

(1)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3)每項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額。

(4)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及其金額和用於債務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的限制。

(六)待處置固定資產的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

新準則下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理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本準則規範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壹)租賃土地使用權。

(2)長期持有並準備升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企業自有和租賃的建築物。

第四條下列各項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壹)自用房地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服務或者進行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2)作為存貨的不動產。

第五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1)《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21適用於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後租回的處理?租賃。

(2)《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5適用於房地產代企業?建築合同。

第二章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投資性房地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壹)投資性房地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七條企業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壹)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相關稅費。

(2)自建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確定。

第八條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後續計量

第九條除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築物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壹)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獲取類似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第十壹條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計提折舊或攤銷,但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由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視為會計政策變更,應以《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已經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由公允價值模式變更為成本模式。

第四章轉型

第十三條企業有確鑿證據證明投資性房地產用途已經改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壹)投資性房地產開始使用。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應改為租賃。

(三)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權,用於個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停止自用並被出租的自用建築物。

第十四條在成本模式下,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應當作為轉換後的賬面價值。

第十五條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性房地產時,以轉換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6條自用不動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日的公允價值低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處置

第十七條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永久停用,且預計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將不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或者毀損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披露

第九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下列信息:

(壹)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方式。

(2)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采用成本模式的計提減值準備。

(3)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說明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產的轉換方式、原因,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5)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