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嚴格遵守《會計法》第三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會計法》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領導、會計和全體職工* * *配合執行會計法,確保會計的職權不受侵犯。
(三)保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4)深入細致地做好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5)會計人員要不斷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廉潔自律,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
(六)街道所有收入和支出按年度由部門綜合預算,資金在東部國庫支付中心集中核算和支付。
(七)辦公室經費支出實行統壹管理,由主任審批的“壹支筆”制度。
(八)2萬元以上的支出需經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9)資金使用應開具正式發票,發票項目:單位名稱、物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日期填寫完整。如果項目數量多、種類多,應單獨列出清單。如果有合同,壹定要有合同原件,要有經理簽字(兩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分管副主任連同發票壹起簽字。主任審批後,報銷人員進行報銷。
(十)辦公室全體工作人員發放的各種補貼,應由報銷人員提出,經副主任、主任批準。
(11)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報銷,熟悉並遵守相關報銷程序,減少差錯。借用的現金和費用必須在三天內到財務部報銷,特殊情況不超過壹周。如果前壹個賬戶不清楚,後壹個賬戶不予辦理。
(12)各部門需要購置固定資產時,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副局長簽字、局長批準後,由財務部報東部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相關程序統壹采購。
(十三)黨政辦公室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對固定資產的狀況,隨時進行登記變動,逐壹核對,做到賬實相符。部門和個人只有使用權,誰用誰負責保管。部門公物* * *要有專人負責,並納入目標管理。未經許可,不得轉讓、出借、移動或處理。需要調配的,由黨政辦統壹調配。
(14)固定資產報廢時,由黨政辦提供報廢手續,報東部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財務部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15)人員調動(包括退休)時,如果手中的固定資產被管理或使用,必須全額交回黨政辦公室,才能辦理移交手續。如有損壞、丟失或私自拿走,應照價賠償並返還。
(十六)由於用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固定資產損壞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黨政辦公室將根據部門和個人的責任決定賠償金額或行政處分。
(17)每年年底,黨政辦要進行資產清查,黨政辦對虧損或盈余的資產寫出書面報告,報東部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批準,進行相關財務調整。
(十八)每月初,黨政辦公室向街道領導報告街道上月全部收支情況,以便領導及時了解資金情況,為街道發展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