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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問題是投資者最關心的投資優惠條件之壹,也是影響國際資本流向的重要因素。因此,稅收優惠自然成為資本輸入國吸引外商投資的重要手段,成為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世界範圍內看,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對外商投資企業推行了稅收優惠政策,以此提高外商投資者的積極性。我國為了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稅收法律制度中規定了各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我國稅收優惠制度主要由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再投資稅收優惠制度、流轉稅優惠制度及關稅優惠制度四部分構成。其中,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是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制度。
壹、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務院頒布的該法的《實施細則》為了鼓勵外商投資,真正發揮稅收優惠制度的作用,規定了以下壹系列稅收優惠措施。這些優惠措施既有限定行業的稅收優惠,也有限定地區的稅收優惠,還包括限定項目的稅收優惠,形成了行業、地區與項目三者結合的所得稅優惠制度,比原來稅收優惠制度更趨合理與完善。其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下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給予2年免稅和3年減半征收的優惠。但對於石油、天燃汽、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等資源開采項目,免稅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對於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建設的,國務院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給予更長期限減免稅優惠的,繼續適用以前的優惠規定。具體講,對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特定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經批準後,從獲得利起,頭5年免征所得稅,後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計征所得稅;
(4)對設在沿海的經濟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計征所得稅。對於設在上述地區並且從事下列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計征所得稅:
A、技術密集、知識密型項目;
B、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C、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D、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
(5)對於產品出口企業,在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的70%以上的,可按照現行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6)對於先進技術企業,在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後,仍然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優惠期滿後,經企業申請並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8)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的運營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且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1年免稅,2年減半征稅。
(9)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經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稅制改革前已經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經申請和當地稅務機構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1年免稅,2年減半征稅。
(11)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生產、經營機構、場所出現年度虧損的,可以從下壹會計年度的所得中彌補。下壹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逐年延續彌補。
(12)對設立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期滿後的3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的所得稅。
(13)外商投資企業按照規定采購國產設備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稅的優惠。
除上述規定外,國務院已經發布或批準發布的其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仍繼續執行。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將資金投向所需要的行業與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免征或減征地方所得稅。
二、對於利潤再投資的退稅優惠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將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用於擴建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用利潤進行再投資的,可以享受以下退稅優惠:
(1)外國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壹般企業的,且投資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所得稅40%的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取得的利潤直接用於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或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項目的,並且投資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適用再投資退稅優惠制度時還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第壹,如果再投資經營期不足5年而撤走投資的,應當繳回已經退還的款;
第二,如果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內沒有達到出口企業的標準,或沒有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還的稅款的60%部分;
第三,外商享受退稅優惠必須以直接再投資為前提,即必須是用獲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企業或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商將利潤匯出國外後又在中國境內投資的,不享受退稅優惠。同樣,外商將獲得的利潤用於購買該企業或其他企業的股票,也不享受退稅優惠。
三、流轉稅的優惠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之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條例。根據這壹規定,適用外商投資企業的流轉稅的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現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下列流轉稅方面的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合營合同規定作為合營者出資的或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癌件和其他物料,免征進口環節的流轉稅;
(2)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轉稅;
(3)設在經濟特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區內銷售的,除礦物油、煙、酒等少數產品減半征稅外,其他產品免征生產環節的流轉稅;
(4)設在保稅區內的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征生產環節的流轉稅;
(5)對外資或含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外匯貸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收流轉稅;
(6)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應稅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免征消費稅;
(7)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稅率為零,即最後壹個環節不征收增值稅。出口產品所包含的稅額,憑出口報關單和增值稅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可以從所銷產品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給予退稅。外商投資企業承接?車外飛機修理修配業務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稅,用於修理修配的部件、原材料等已經征收增值稅的,給予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後,少數企業的稅負有所增加,這顯然不利於鼓勵外商投資,也不符合稅制改革的目的。為了使稅制改革不加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明確規定,對於1993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的稅負,經企業申請和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在已經批準的經營期限內(最長不超過5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沒有規定經營期限的,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退還其多繳納的稅款。這壹稅收政策執行到1998年底。
四、關稅優惠
我國《海關法》和《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了有關關稅減免的壹般情況,在此基礎上,國務院制度了相應的特定的關稅減免優惠辦法。其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以下方面可以享受特定的關銳減免優惠:
(1)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或追加投資而進口的本企業生產用設備、建築材料等;
(2)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包裝材料等;
(3)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實行免稅,但不退稅;對經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為其所投資的企業代理出口該企業自產的貨物,被代理出口的貨物可給予退稅。自2001年1月1日起,對經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在所批準的經營範圍內,收購不涉及出口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出口,並能提供有關憑證的,可按現行出口企業收購出口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4)對西部地區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除上述規定外,國務院已經發布或批準發布的其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大部分仍繼續執行。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將資金投向所需的行業與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免征或減征地方所得稅。
上述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制度構成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基本框架,從稅種上看,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再投資退稅優惠制度、流轉稅優惠制度及關稅優惠制度四部分構成,而且四個部分的優惠制度可以同時適用。所得稅優惠是中國稅收優惠制度的核心部分,其他三個方面處於輔助地位。再投資稅收優惠制度實際上仍屬於所得稅的範疇。從稅收優惠的體制上講,稅收優惠包括了國家中央壹級政府所制度的所得稅收優惠制度,也包括了地方所得稅的優惠制度,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稅收優惠制度***存的格局。在這種格局中,中央壹級的稅收優惠制度發揮主導作用,地方稅收優惠制度發揮壹定的補充作用。
我國稅收優惠制度的結構基本上反映了稅收優惠的引導目標。從世界範圍內分析,稅收優惠制度與東道國的產業政策及區域經濟發展密切相關。在通常情況下,為了實現產業政策的優化與吸引外資的統壹,東道國通過稅收優惠引導外資流向國家急需發展的行業與地區。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適用於以下三個方面:第壹,能源、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行業;第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特區等國家需要迅速開發的地區及經濟落後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我國稅收優惠制度還適用於先進技術型的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