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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背景

中國的會計制度——會計師制度,創建於民國時期。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頒發證書。1927年,國民黨政府財政部頒布《會計師註冊章程》;不久會計師被劃歸工商部管理,《會計師章程》頒布。65438年至0929年,立法院頒布了《會計師條例》。1945、1946年先後頒布了《會計法》和《會計師考試辦法》,對會計師的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和業務範圍、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的處罰等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1 10年10月24日,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了《註冊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當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會計師可以在當地執行業務。1980 65438+2月23日,財政部發布《設立會計咨詢機構暫行規定》,規定具有壹定會計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經會計專業考試合格或者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核批準,可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師證書和註冊會計師證書。在執行工作任務時,他們應該使用出納和會計。需要註意的是,與會計師不同,註冊會計師必須接受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咨詢事務所的委托,如深圳奇創匯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