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批準。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
(4)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的,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應登記在專用登記簿上,並由提供者和接收者簽字或蓋章。
會計檔案不允許外借,和審批人壹樣嗎?
不行,要單位負責人批準。原始憑證可經會計主管批準借出。
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七條
各單位保管的會計檔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提供查閱或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塗抹、拆封、更換會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