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屬獨立型會計立法模式,將會計核算的具體規定集中形成專門會計立法;而在其他立法中,只對該法律規範物件有直接影響的會計工作進行準則規定。香港承襲英國做法無專門會計立法,屬混合型會計立法模式,會計法律散見於有關法律之中,在《公司法》以及《證券法》等法律中對會計工作進行規範。
2、內地與香港會計法律規範模式差異的因素分析:
中國內地和香港因各自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實際情況不同,而歸屬於不同的法系。中國內地受歷史發展的影響,在法律體系上偏向大陸法系。中國內地會計法律規範有專門的會計立法,充分體現大陸法系特點。而香港法律體系則有很深的殖民屬性,明顯屬於英美法系。香港曾作為英國殖民地,受英國同化政策及立法影響很大,有很多法律都是照搬英國的法律而成,在法律體系上習慣於在相關法律中對企業會計行為進行規範,沒有專門的會計立法。
3、內地與香港兩地會計規範體系差異較大:
公司法或商法在兩個地區的會計規範體系中都居於中心地位。就會計準則而言,對兩地會計工作都非常重要,但它們的會計準則存在細節制定上的區別。會計準則要求有專業技術制定,又有強制力保證實施,因此會在不同程度上受政府和職業會計師兩方面的影響。中國內地會計準則較多地受政府影響,而香港會計準則較多地受職業會計師的影響。
4、內地與香港兩地會計規範體系總體比較:
會計規範體系通常由會計法律規範和會計核算規範兩個層次構成。
兩地會計規範體系層次及結構方面既存在著***性,又各具特色。內地的會計規範體系主要由《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構成;香港會計規範體系主要由《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實務準則等構成。兩地會計規範結構存在如下差異:其壹,從兩地的法律依據看,內地有專門的會計立法——《會計法》,香港地區則沒有專門的會計立法,而是通過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等公司立法檔規範上市公司會計工作;其二,從會計核算規範層次看,內地會計核算規範由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構成,而香港則主要由會計準則進行具體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