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
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支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定金將雙倍返還。壹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照未履行部分在合同約定內容中的比例,適用定金違約金。
實踐中,接受定金的企業壹般將定金作為預付款入賬,在執行合同時會計入合同價款。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項:預收賬款
合同履行時,收到定金的壹方提供勞務或交付貨物並收到余款時,作如下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已收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如果由於付款方的原因最終未能履行合同,接收方將沒收定金作為違約金:
借:預收賬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因接受定金壹方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接受定金壹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實質上是返還定金並支付同等數額的違約金:
借:預收賬款
非業務支出
貸款: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