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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前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保證雙方執行合同的擔保。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終止而消失,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但是,在沒有實際交付定金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約定了定金,定金擔保才能成立。只有當合同當事人實際向對方交付定金時,定金才能成立。《擔保法》第壹條

八十九

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支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定金將雙倍返還。壹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照未履行部分在合同約定內容中的比例,適用定金違約金。

實踐中,接受定金的企業壹般將定金作為預付款入賬,在執行合同時會計入合同價款。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項:預收賬款

合同履行時,收到定金的壹方提供勞務或交付貨物並收到余款時,作如下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已收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如果由於付款方的原因最終未能履行合同,接收方將沒收定金作為違約金:

借:預收賬款

貸款:營業外收入

因接受定金壹方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接受定金壹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實質上是返還定金並支付同等數額的違約金:

借:預收賬款

非業務支出

貸款: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