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員工工資/工資總額。
貸款:應付工資/職工工資總額。
2、然後支付工資時的會計分錄:
借方:工資總額/應付職工工資總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3.最後,繳納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擴展數據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時,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款支付、轉移支付以及有價證券、實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1]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財務會計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征收人員,由征收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應為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稅務人員履行義務;當確定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將名單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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