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專業 - 下壹年最終結算前壹年暫估的分錄怎麽寫?

下壹年最終結算前壹年暫估的分錄怎麽寫?

下壹年最終結算前壹年暫估的分錄怎麽寫?

1.估計收款憑證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附明細)

貸款:應付賬款-暫估材料

2.下月沖減暫估收款憑證。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紅字)

貸:應付賬款-暫估材料(紅色)

發票收據應被視為正常賬目。

為了使原材料的帳目與事實相符,應先根據合同約定的價格或計劃價格進行估算並入帳,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應作相反會計分錄沖銷,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支取承兌匯票時,按正常程序借記“原材料”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據”等科目。如果連續幾個月發票未到,但存貨已經收款或銷售,倉儲部門和財務部門仍會進行暫估入賬。在領用原材料時,倉儲部門可以根據預計價值開出壹張出庫單,財務部門根據此單進行賬務處理: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原材料”等科目。

面對這種匯算清繳的情況,稅務機關應該怎麽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並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辦並換領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導致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無法補發或換發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通知企業。

這裏的特殊原因是指:對方註銷、撤銷、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賬戶等。,無法重新開具或兌換發票等外部憑證。如果是這種情況,企業需要自己獲取證書,也就是自我認證。

企業在匯算清繳前未取得預計真實相關成本費用的相關扣稅憑證,但已在稅前扣除的,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 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因此,企業未能在當年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預計成本費用的相關稅前扣除憑證的,不能在稅前扣除。

下壹年最終結算前已經預估了壹年的分錄怎麽寫?根據我們在上面文章中的介紹,妳可以知道,企業在申報繳納最終結算時,需要對最終結算進行調整,沖減預計費用。具體可以參考我們在上面文章中的具體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