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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報告的基本編制

1.財務報表應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管理層應對是否能夠持續經營進行評估,若某些重大不確定因素可能導致對主體持續經營產生嚴重懷疑時,應對不確定因素充分披露。但企業不能以附註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並在附註中披露這壹事實。企業在當期已經決定或正式決定下壹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表明其處於非持續經營狀態,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如破產企業的資產應當采用可變現凈值計量等,並在附註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列報,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的原因以及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2.列報的壹致性。

列報壹致性要求財務報表中的列報和分類應在各期間之間保持壹致。除非準則要求改變,或主體的經營性質發生重大變化,改變後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的、且對財務報告使用者更相關的信息,同時不損害可比信息。

3.重要性項目單獨列報。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重要性,是指如果項目的省略或誤報會單獨或***同影響內外部使用者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目是重要的。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加以判斷。其中:項目的性質應當考慮該項目是否屬於企業日常活動、是否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具有較大影響等因素;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通過單項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凈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加以確定。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4.有關抵銷的界定。項目金額不得相互抵消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單獨列報資產和負債、收益和費用以便使用者更易理解已發生的交易、其他事項的情況,以及評估主體未來的現金流量。

資產項目按扣除減值準備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如存貨跌價準備與存貨項目、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與應收賬款項目按抵減後的余額列報不屬於抵銷。

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後的凈額列示,不屬於抵銷。如非流動資產處置產生的利得與損失,按處置收入扣除該資產賬面金額與相關銷售費用後的余額列報不屬於抵銷。若這些利得與損失是重要的則應單獨列報。

5.財務報告中應列報所有金額的前期比較信息。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壹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並在附註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後仍然無法采用某項規定)的,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6.披露要求。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1)編報企業的名稱;(2)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3)人民幣金額單位;(4)財務報表是合並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於壹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於壹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