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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財會工作規範的第十章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

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為其提供年度審計服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專業勝任能力和聲譽進行評估,選擇具有與自身業務規模、經營模式等相匹配的資源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年度審計服務。

第八十七條 保險公司新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於做出聘請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基本情況,包括:業務開展情況、主要服務內容、主要客戶等;

(三)公司項目主要負責人的簡歷;

(四)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八條 保險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於做出解聘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

(二)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三)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審計輪換制度。

國有及國有控股保險公司聘請、輪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金〔2010〕169號)的規定。

其他保險公司至少每5年輪換壹次簽字註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截至2012年12月31日,如果連續聘用同壹會計師事務所的年限或者同壹註冊會計師連續簽字的年限已經達到或者超過5年的,最長可延緩2年更換,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九十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公司進行抽查,復核保險公司報送的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有關報告。如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重大工作疏漏或失誤等,將移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並可要求保險公司終止對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