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除非職工在懷孕期間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此外,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辭退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