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1,大專以上學歷;
2.會計或相關專業(相關專業指審計學、統計學、經濟學。下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豁免條件
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在學校、科研單位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職稱的人員)可申請免試某壹專科。申請人應當填寫《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免試申請表》,並將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提交其註冊地省級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委辦公室)。經地方考委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並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後,方可免試。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稅法。
考試範圍:在國考委發布的2007年考試大綱中確定。
考試方式:閉卷和筆試。客觀試題通過填寫答題卡來回答;主觀題用寫簡體字回答。
考試時間
考試壹般在每年9月的第二個或第三個周末舉行,會計考試時間為210分鐘;審計、財務成本管理考試時間各180分鐘;經濟法和稅法考試時間各150分鐘。
註冊時間
壹般來說,年度考試的報名會在4月份開始。
註冊方法
1.報考人員可以同時報考5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報考部分科目。報名費按科目繳納,其中每科試卷費10元,由各地考委辦公室匯到全國考委辦公室,用於命題、試卷印刷、分發、評卷等費用。
2.報名時須提交畢業證或職稱證原件,交近期壹寸免冠照片若幹張(供準考證等使用。),經報名點工作人員核實後填寫《XX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報名表》,並按報名費標準繳納報名費。
3.各地考委辦公室按照全國考委辦公室統壹規定的格式和號碼發放準考證。
成績管理
(壹)考生答案由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集中,按照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發布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試卷評閱規則》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全國考委確定,由各地考委辦公室審核後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試實行100%制,60分為合格分數線。
(三)成績公布後,考生本人認為公布的成績與本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的,可以在當年國考辦成績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向報考所在地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成績核查。全國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將根據財政部考試委員會發布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和《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則》組織成績核查,並對各門課程進行復習。
(四)單科合格者,其合格成績在取得單科合格成績後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
(五)考試各科成績均為有效合格的,可持成績合格證書向當地考委會辦公室申請換發通用資格證書,並繳納通用資格證書工本費人民幣6元。通用資格證書僅證明所有考試成績合格,不作他用。
(六)領取全國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全科執業證書後,可以申請成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
證書處理
現行考試辦法規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5年。具體做法是:連續五年內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並取得全部待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考生,可持成績通知書或單科合格證書向參考地地方考委辦公室申請換發通用合格證書,由地方考委辦公室報國家考委辦公室審批後,由地方考委辦公室向考生發放通用合格證書。
考生因工作變動在不同地區參加考試,並取得參考處出具的合格成績通知書,申請通用合格證書的,應向上壹科目取得合格成績的當地辦公室提出申請,當地辦公室報全國辦公室審核。其他程序和步驟同其他考生。
證書要求
1.為了便於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第八條第二款和《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五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註冊會計師獲準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獲準設立,發給財政部統壹印制的各種證書。財政部委托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證書發放事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也可委托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沒有關聯的,由財政廳(局)直接辦理。
三、證書有以下三種:
1.註冊會計師證書(本版);
2.註冊會計師證書(單頁);
3.會計師事務所批準證書。
四、註冊會計師經核準註冊後,應填寫註冊會計師證書申請表(格式附後),由會計師事務所報送主管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主管財政機關或當地註冊會計師協會將申請表連同《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復印件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審核,經批準後頒發定制式和單頁式註冊會計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