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務人員丟失會計憑證如何處罰?
財務人員丟失會計憑證應受到處罰。《會計法》規定未按照規定保存憑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由於壹些不可抗力因素,如盜竊、偷盜等。,造成證件丟失,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處罰措施。換句話說,能不能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並不重要。
二、銀行承兌匯票如何取錢?
1.首先需要以背書人的身份寫銀行承兌匯票,然後把銀行承兌匯票和公司公章帶到公戶所在的銀行。
2.用戶需要銀行填寫收款憑證並加蓋單位印章,然後提交銀行處理。二。商業承兌匯票現金:商業承兌匯票到期,貼現銀行通過付款人開戶銀行進行結算,收回票款。擴展數據:
銀行的付款責任:銀行承兌匯票時,出票人未足額存入匯票的,承兌銀行在收到委托收款憑證和持票人簽發的匯票後,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並根據承兌協議從申請人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扣收款項,不足部分由銀行支付。同時,采取以下措施。1.將預付款轉入“銀行承兌匯票預付款”科目,並按有關規定計收利息;2.向驗收申請人收取預付款;3.及時處理抵質押物或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最大限度減少預付款損失;4.如經催收、追償後仍無法追償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采取包括訴訟在內的各種手段。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發生後,銀行信貸部門必須將其納入不良貸款考核範圍,制定催收計劃,落實催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