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定的對賬內容有如下:
對賬的內容包括: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實核對。
1、賬證核對:賬證核對應就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與賬簿記錄中的各項經濟業務核對其內容、數量、金額是否相符以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根據業務量的大小,可逐筆核對,也可抽查核對。如發現有差錯,應逐步查對到最初的依據,直至查出差錯的原因為止。
2、賬賬核對:賬賬核對要求做到賬賬相符,壹般有以下幾種方法:
(1)檢查總分類賬戶的記錄是否有差錯。可以通過編制試算平衡表進行檢查,如果借貸雙方金額試算平衡,壹般說來沒有錯誤,如果借貸雙方金額不平衡,則說明記賬有錯誤,要作進壹步的檢查。
(2)檢查總分類賬戶與所屬明細分類賬戶之間的記錄是否有差錯。有如下兩種方法:①通過編制明細分類賬本期發生額及余額明細表或財產物資的收發結存表與總分類賬戶核對,如有不符,應進壹步查找差錯所在原因。②加計各明細分類賬戶中的本期發生額或余額合計數,直接與總分類賬戶的相應數字相核對。這種方法可以省略上述明細表的編制工作。
3、賬實核對:賬實核對要求賬簿記錄余額與各項財產物資和現金、銀行存款及各種有價證券的實存數核對相符。核對的方法是財產清查。對固定資產、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現金等,均應通過盤點實物,並與賬存數核對,看其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