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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需要總會計師嗎?

1993年修訂會計法時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應當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當然,修改後的《會計法》對總會計師的設置範圍有了新的規定,即“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和“有必要設置總會計師”。事業單位可以設總會計師,但不是必須的。

總會計師是指具有較高會計專業技術職務,協助單位行政領導組織領導本單位經濟核算和財務核算工作的專門人員。他是該單位行政小組的成員。是單位主要領導領導下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核算負責人。壹些大中型國有企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有利於加強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總會計師的提法源於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總會計師條例》對總會計師的定義是“總會計師是本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工作,對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主要責任。設立總會計師的單位,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得有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