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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壹)工作分工不明確

是出納處理現金。企業最怕的就是收付不清,對賬時沒有明細清單,和客戶的賬不能及時確認,導致賬不能及時入賬。有壹些崗位劃分的問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計人員,不得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費用、支出、債權債務。因為:

(1)壹個會計既管錢又管審核,容易作弊,所以禁止;

(2)會計不僅管錢,還保管會計檔案,所以很容易利用管理會計檔案的機會掩蓋自己篡改金錢後的行為,所以禁止;

(3)單位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戶的登記是單位會計核算的基礎,也是現金交易的依據。收銀員很容易從裏面偷東西,所以禁止。比如我的公司,這些項目基本都是我壹個人接,但是老板管錢。至於他們使用現金的情況,並沒有在賬面上反映出來。壹切都要老板安排,員工之間也沒有很好的監督。畢竟他們是領導。按照規定,這雙鞋是違法的,無異於從裏面偷東西。

(二)外部環境因素

(1)由於社會和環境因素,企業間商品交易現金收付比例增加,部分緊缺商品、原材料等非現金商品不供應。比如我們公司是貨代公司,運輸業務基本都是現金交易,無法體現在賬目上。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急需離港的貨物不提供非現金運輸,現金結算的價格比銀行轉賬結算便宜。

(2)金融環境因素。目前我國銀行結算體系跟不上形勢發展,在途資金結算時間過長,不利於企業加快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這個令企業深感頭疼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將影響企業對國家現金管理政策的遵從。在金融危機的社會環境下,我們這種以代理運輸(主要是出口)為主的公司,必然會受到這種環境的影響,資金周轉困難,現金管理更加混亂。

(三)認識上存在偏差

誤解是漏洞產生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國現金管理存在兩種誤區:壹種認為現金管理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當前市場經濟下沒有必要。原因是市場經濟的建立使得社會商品交易活動更加頻繁,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事業單位有權在結算類型方面自主選擇,以加快資金周轉,提高效率。如果繼續對其現金使用保持嚴格限制,將不利於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自主權的充分發揮,也不利於銀行自身的商業化進程。錢的主人對金錢的自由支配有著根深蒂固的理解,他不理解銀行對現金支付業務的嚴格管理。另壹種是現金結算範圍的擴大和現金投入的增加是經濟發展的突出表現和客觀需要,我們無需大驚小怪。由於這些認知偏差,銀行和企業放松、忽視甚至排斥了現金管理的理念,使得很多機構原有的現金管理體系陷入癱瘓狀態。即使他們有所保留,也大多只是走走過場。

監督不力

如今,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宣傳和培訓不僅針對金融機構,也針對企業和其他開戶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全國現金管理的主管機關,沒有充分有效地發揮職能作用。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力,使得其管轄範圍內的違法案件處理非常不及時。即使最終被處理,壹般也僅限於“永不再犯”,未能為他人樹立榜樣。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為了爭奪存款、招攬業務、吸引客戶,不惜以放松現金管理為代價來達到目的。另壹方面,社會監督系統的信息傳遞不是很靈敏。比如企業實行效益工資後,社會勞動人事部門壹般只與企業保持單線聯系,很少向相關銀行發報,比如企業數量、工資基金總額及其變動情況等。同時,壹些單位本身也取消了“工資基金簿”。企業在使用現金時,如果現金支票註明“工資”用途,銀行只會認可。國家金融機構不能以身作則,更何況我們小企業只有壹個領導在監控公司動態,就算他有壹雙慧眼,也很難知道這個世界。這必然導致企業內部環境混亂,員工職業態度不當,企業效益不佳。

(五)規章制度不完善

現行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頒布實施於1988,是在當時的計劃經濟環境下提出的。現在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已經不適合現在的企業制度,很多條款都是滯後的。條例本身也有很多缺陷,需要完善。

(1)該規定未將承包商、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考慮在內。隨著這些開戶單位的快速發展,數量越來越多,現金結算也越來越多。

(2)現金使用範圍過窄,與人民幣作為無限支付貨幣結算所有債權債務的實際情況相矛盾。

(3)結算起點為1,000元,嚴重妨礙正常商品交易。

(4)原則上,庫存現金限額應核定為開戶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支出。在物價大幅上漲的情況下,目前的通貨膨脹已經嚴重背離現實,根本不夠周轉。

(5)對開戶單位和個人使用現金只有監督管理權,沒有行政處罰權,使得現金管理的行政處罰功能形同虛設。隨著經濟的發展,現金管理的問題越來越突出。許多企業利用這些缺陷,導致許多欺詐行為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