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三節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下列工作:
(壹)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記賬憑證的,應當填制記賬憑證。
(二)未登記的賬戶應當登記,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負責人印章。
(三)整理所有應移交的資料,對未完成的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單據及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還應列出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帶)等。),移交清單中的相關材料和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