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監督是以政府法定機構為監督主體所實施的宏觀監督,包括財政監督、審計監督及稅務監督等幾種類型。財政監督是財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級財政(廳、局)依法對企業會計活動所實施的監督,是最主要的國家監督形式;審計監督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政府審計機構依法對企業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施的監督;稅務監督是由國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對企業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府監督中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在會計監督中存在著重復、交叉監督方面的問題。需要建立政府監管行為的社會評價和責任約束機制。即要有壹個社會民主評議機制和政府監管人員對其監管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的制度安排,建立這壹機制是杜絕官僚主義,防止監管人員公權私用,實現政府監管科學化。政府各監督部門在監督過程中要依法監督、相互協調,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協同開展會計監督,避免重復檢查,突出監督重點,轉變監督職能,實行綜合治理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種專業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