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制度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負責組織開展各相關領域汙染防治、生態保護和核與輻射安全執法工作;負責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甌江口和生態園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負責組織查處重大、復雜、新型和跨省、市、縣區域生態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負責協調解決跨地區、跨流域的環境汙染糾紛;負責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承擔立案、調查取證的法律初審;負責生態環境汙染舉報的受理、分發、調查和處理;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置和信息報告以及相關應急預案的修訂;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體系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組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和監督工作;依法承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