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日報表每月壹次,由公司會計進行負責。
依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後壹天。
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並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財務報表通常經註冊會計師審定。
財務報表隨著商業社會對會計信息披露程度要求越來越高而不斷發展的。主要有: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損益表(income statement),現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財務報表註釋,其他財務報告和會計界爭論的第四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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