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原則。以國家頒布的財務法規、電力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和核算方法為審核依據,按政策進行審核和評價。
(2)客觀性原則。在審計過程中,要聯系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充分考慮企業經濟活動與市場經濟環境的經濟關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地處理問題。
(3)建設性原則。通過審計監督,促使企業增強遵紀守法的意識,提高管理水平,既糾正了問題,又促進了管理。第六條實施本辦法應遵循的審計操作規範是:
(壹)按照審計程序進行。
1.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批準的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通知書,準備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業務會計統計資料,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審計人員根據審查的會計資料,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對有關審計事項進行思考,做出審計記錄。
根據審計工作記錄,對問題的定性分析應由審計組集體討論,提出意見交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負責人確定。在此基礎上,提出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3、企業主管領導審核報告。審計機關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出具審計意見。對違規違紀問題視情節需要予以糾正或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經批準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單位負責人提出申訴,在申訴處理前,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二)在實施審計期間,根據需要,調查了解會計部門的會計業務處理程序、業務、銷售等相關業務及會計工作情況。主要采用的方法有詢問法、檢查法和分析法。
(3)根據審計需要,對涉及定性問題的審計事項,應由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作為定性依據之壹,以確保數量有理有據、定性準確。第七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延伸審計應得到被審計單位的協調和配合。第八條本辦法適用於部屬國家電力生產企業。第二章營業收入審計第壹節售電收入審計第九條審計的主要內容如下:
(1)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售電收入的實現;
(二)已實現售電收入的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三)銷售電價的計量和銷售;
(四)電價執行情況;
(五)定期匯繳電費收入。第十條審計步驟和方法:
(1)售電明細核算審計。
1,銷售業務(營業)審核:
(1)查看抄表卡的原始記錄,以及放大倍數、線性損耗、燈動態比的計算。
(2)審核電費明細卡中登記的電量和用電設備容量,重點審核應收電費、基本電費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計算。
(3)審核售電單和收費日誌的登記內容,重點是實際售電和實收電費。
(4)審核銀行存款(電費賬戶)日記賬,重點檢查電費收繳是否及時準確入賬,是否存在隱瞞、轉移、挪用等情況。
(5)審核電費分類明細賬和各種電費報表,重點是應收、實收、未付電費的核算,以及電費上交財務部門進行財務處理的依據。
2、會計業務(財務)審計:
(1)復核電力銷售收入明細賬登記的銷售收入,與營業部編制的應收電費報表核對。
(2)查看銀行存款日記,重點與營業部門核對電費繳納通知單。
(3)對業務普查中應收取或退還的當年電費按規定進行增減售電收入的財務處理進行審核。
(2)電力銷售總分類核算審計。
1,會計合規:
(1)賬簿設置和會計科目應用正確、完整。
(二)編制會計報表,檢查會計賬簿。
(3)售電核算與會計憑證借方和貸方分別反映的科目的對應關系。
2、會計處理的真實性:
(1)審核“產品銷售收入-電費”科目中電費收入、電費匯款、銷售利潤結轉的及時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2)審核企業在收取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建設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以及議價燃料發電機構收取的燃料附加費或燃料差價時,核算“其他應付款”的正確性和合規性。
(3)審核會計憑證的編制,重點是售電收入應收及實收電費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