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的會計準則來看,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簡稱殘疾人保障金)是可按規定計算出來的,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殘疾人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殘疾人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保障金)";實際上繳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殘疾人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殘疾人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如果金額對利潤有很大影響,可以壹次評估,按票面壹次進,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兩種賬務處理方法:
1、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繳納時,直接作憑證: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如果提取的話:
(1)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2)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殘保金如何計算?
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殘保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6%-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案例:2018年,A公司在職200人,實際安排殘疾人2人,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20000元.
(200×1.6%-2)×20000=24000元
所以A公司2019年應繳納殘保金24000元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咋計算?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特別提醒: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
新準則殘保金會計分錄如上,如果企業繳納殘保金的話就可以按照本文介紹的內容來入賬,它的分錄寫法也並不難.但要是企業有按照規定聘請殘疾人作為公司的員工,那企業就不需要繳納殘保金,那就不需要煩惱殘保金入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