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是融資次級擔保的壹種。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以開展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務。那麽,下面是供應鏈保理和應收賬款質押的聯系和區別,我為妳整理的。歡迎借鑒。
壹、應收賬款保理與質押的區別
(壹)法律性質不同,分屬不同的法律體系。
應收賬款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普通債權質押,適用《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應收賬款轉讓屬於債權轉讓,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應收賬款質押是壹種從屬法律關系,質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務。應收賬款轉讓中,受讓方按照壹定比例向轉讓方支付交易對價購買轉讓方的應收賬款,通過收取應收賬款直接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對價。
(B)含義和範圍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是融資次級擔保的壹種。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以開展貸款、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務。
應收賬款轉讓本身就是融資。壹般認為,應收賬款轉讓是保理,保理業務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以應收賬款催收、銷售臺賬管理、信用風險擔保、保理預付款融資為功能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根據1988國際保理公約、2001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賬款轉讓公約、2002年FCI(國際保理聯合會)國際保理通則,國際保理商有哪些?應收賬款融資?然後呢。保理?被廣泛采用?債權轉讓?方式。雖然保理業務是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核心,但它也具有濃厚的商業慣例色彩。套用上述國際慣例(國際保理),其管理、催收、擔保等功能也不同於應收賬款轉讓。根據《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理是在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的前提下,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融資為壹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但筆者認為,除了保理是應收賬款轉讓的主要方式之壹外,銀行開展的訂單融資和商業發票融資(貼現)也屬於應收賬款轉讓的範疇,因此有必要在登記系統中進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福費廷也是應收賬款轉讓的壹種方式,但是否需要在登記系統登記,和國際保理是壹樣的,因為債務人在國外,實務中存在爭議。如果對境內轉讓方的應收賬款轉讓行為進行公示,以避免其重復轉讓或質押,則登記無妨。實踐中,信貸資產轉讓和出口退稅賬戶質押也作為應收賬款轉讓在登記系統中登記,希望起到宣傳作用。
(3)生效的要求不同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應收賬款質押的,征信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權設立。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四)應收賬款的受讓人和質權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應收賬款轉讓對受讓人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債權人已變更。
應收賬款轉讓生效後,在全部轉讓的情況下,債權轉讓給受讓人,應收賬款原債權人(即轉讓人)退出原應收賬款債權關系,受讓人取代轉讓人,成為債權關系中新的債權人;債務人應向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履行債務,同時免除對原債權人的責任。這是債權轉讓給債務人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應收賬款部分轉讓時,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在國際保理業務中,根據國際保理的壹般原則,為了避免糾紛,壹般不允許部分轉讓。在銀行實務中,部分轉讓應收賬款的情況也很少見。
(2)債權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其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主債權轉讓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壹並轉讓。從屬權利壹般包括擔保物權、定金和擔保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留置權、暫停權、票據背書權、應收賬款轉讓權等。但與原債權人密不可分的從權利,如撤銷權、終止權等,並不因債權的轉讓而自然轉移給受讓人。
(3)轉讓人負責擔保其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的瑕疵。
轉讓方的瑕疵擔保責任壹般在轉讓合同中約定,通過轉讓方的違約責任來實現。
2.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賠償優先級。
在主債務人請求履行的債務未得到清償的情況下,質權人有權設定質押財產?處分特定的應收賬款,處分所得價款優先於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其他第三人獲得賠償;
(2)向出質人和債務人主張質權。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6條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和債權被質押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質權人和債權被質押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債權被質押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債權被質押的債務人。
(3)對質押應收賬款代位求償權。
應收賬款支付期限先於主債務償還期限屆滿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商,以應收賬款提前清償主債務,或者提存至雙方約定的第三人。也可在質押合同中事先約定將上述應收賬款存入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或將相關資金直接轉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存單,繼續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4)對質押應收賬款債權的擔保權益的追索權。
應收賬款質押的債權附有壹定的抵押、質押或者保證作為擔保的,質權人的質押效力可以追溯到上述擔保權益。質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質押應收賬款債務人及相應的擔保人,也可以就質押應收賬款債權項下的抵/質押物主張優先受償。
(5)出質人破產時,對已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別除權。
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時,銀行質權人可以主張對已質押的應收賬款行使別除權,要求不將這部分財產權利納入破產財產範圍。
(五)債務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在應收賬款轉讓中,應收賬款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關於基礎合同當事人之間禁止應收賬款轉讓的特別約定,我國《合同法》第79條采用效力原則,認為該特別約定對保理商有效。雖然這種特別約定並不使供應商與保理商之間的轉讓無效,但保理商的付款請求權會受到債務人抗辯的影響,保理商因此無法實現其債權。《國際保理公約》第6條第1款確認,即使基礎交易合同中有轉讓限制,應收賬款的轉讓仍然有效。區分善意和惡意,善意應該讓轉讓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即使是惡意,債務人也不能提出抗辯。
同時,債務人有權抵銷債權。債務人被通知債權轉讓時,如果債務人對轉讓人也有債權,且債權已到期,債務人有權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當然,如果債務人對轉讓人的債權是在收到轉讓通知後新產生的,即使到期日在應收款到期日之前,債務人也不能主張抵消權。
應收賬款質押中債務人的抗辯效力沒有法律規定。壹般認為,質權人可以針對質押通知前發生的事由進行抗辯,如債務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抗辯權同時履行、債務被免除或抵銷等。但質權設立並通知債務人後,質權人未知的抗辯,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抗辯,均不成為質權行使的障礙,而質權人在質權設立時債務人已告知的抗辯,不受質權的約束。
(6)不同的運行機制
應收賬款轉讓後,受讓人能否向應收賬款債務人收回賬款,能收回多少,與原債權人(轉讓人)無關,除非有約定的商業糾紛和保理糾紛;但應收賬款質押與應收賬款轉讓有質的區別: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如果收到的賬款金額大於所擔保的債權金額,必須將余額返還質權人。反之,如有不足,質權人有權繼續要求債務人償還不足部分。
(七)是否不同於向應收賬款的原債權人追償。
應收賬款轉讓後,由受讓方承擔應收賬款無法清償的風險,即受讓方承擔應收賬款的壞賬擔保責任,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壹(無追索權)。除非另有約定(如回購保理或有追索權保理),受讓方不得向轉讓方追索;應收賬款質押重在擔保功能。第壹,出質人作為債務人應當清償應收賬款融資債務。當出質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將處分質押的應收賬款,實現質權。因此,質權人即使不行使應收賬款質權,仍保留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主張權利,風險分散在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之間,相對較小。從這個角度來看,前者可以為當事人提供直接的現金流,加速資金周轉,但不具備後者的靈活、機動等優勢。
(8)收入不同。
根據風險與收益壹致的原則,應收賬款的受讓人通常可能比質權人獲得更多的收益。前者傾向於更低?折扣率?如果應收賬款能全部收回,受讓方賺取的差價較大;但是,在應收賬款質押中,質權人只能獲得貸款後的利息收入,而不能獲得超過債權本息的收益。
兩者的罪名也不同。除了保理費,保理還收取應收賬款管理費和發票處理費。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只收取融資利息。
但是,在國際保理業務中,FCI認為,從商業角度來看,兩者的結果是壹致的。因為在轉讓的情況下,保理商以壹定的折扣(比如80%)購買應收賬款,多出來的20%需要在賬款全部收回時從相關保理費用中扣除,這實際上與保理商對應收賬款設定擔保物權,需要向客戶支付收回的超過其融資的資金沒有區別。
(9)對應收賬款的不同權利。
應收賬款質押成立後,除非債務人不償還主債務,否則質權人不能通過執行質押而享有質押應收賬款的任何權益。出質人還可以通過清償應收賬款融資主債務,消滅應收賬款質押權,重新取得應收賬款的全部權利。但在應收賬款轉讓中,受讓人有權立即直接取得所購買的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權利和利益,轉讓人不再享有應收賬款的權利,除非受讓人向轉讓人追償,轉讓人回購其應收賬款債權(如保理中的反向轉讓)。
(10)適用的應收賬款範圍不同。
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可質押的應收賬款範圍較廣,包括以下權利: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商品、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等;
2.租賃產生的債權,包括租賃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道路、橋梁、隧道、渡口等房地產收費;5.因提供貸款或其他信貸而產生的債權。
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提供勞務產生的債權和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貨幣支付內容的債權。
但利用應收賬款轉讓進行融資壹般僅限於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產生的應收賬款,範圍較窄。應收賬款的結算也有限制。例如,國際保理業務的壹般原則排除基於信用證(不包括備用信用證)的銷售、憑單付款或任何種類的現金交易。
(十壹)是否應當告知債務人差額。
在應收賬款質押中,是否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是否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生效要件,在理論上存在爭議。壹般來說,銀行在實踐中明確要求通知債務人,以獲得債務人對應收賬款質押的確認。
在應收賬款轉讓融資業務中,存在隱性做法,如隱性保理、商業發票貼現等。,但他們並不是絕對沒有得到通知。應收賬款債權到期後,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未付款的,受讓人仍會通知債務人。這就產生了賬款逾期後通知是否有效的問題,這在《國際應收賬款轉讓公約》和法律中都沒有規定,存在爭議。
第二,從企業角度比較分析保理和應收賬款質押的區別。
(壹)對企業資產負債率的影響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中,出質人獲得融資後,該融資應計入其資產負債表的“負債科目”,增加了其資產負債率;但在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融資保理中,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價款作為提前收回的應收賬款,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流動資產科目,對資產負債率沒有影響,實質性降低了資產負債率,改善了財務結構。但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間應收賬款融資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稅[2003]14號),有追索權或回購義務的應收賬款融資的會計處理應與應收賬款質押相同,計入負債科目。
從銀行的角度來說,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融資,部分覆蓋了債務,影響了資產負債率的真實性。如果企業進行二次融資,將進壹步加大銀行信貸資金的中長期風險。
(二)避稅是否合理不同。
在應收賬款轉讓融資中,壹般應收賬款並沒有全額轉讓,而是有壹定的折扣,這會給企業造成應收賬款轉讓的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0513號)的相關規定,應收賬款屬於企業財產範圍,其轉讓產生的損失可以不經稅務機關批準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可以利用與銀行的應收賬款轉讓申報應收賬款轉讓損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三)應收賬款融資的類型不同
銀行應收賬款質押可以辦理多種融資,包括表內和表外業務,如承兌匯票、信用證、流動資金貸款等。,而應收賬款轉讓融資僅限於保理、預付款等表內業務。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如果應收賬款短,金額小,就傾向於應收賬款質押,比保理更方便。
(四)保理具有應收賬款質押所不具備的功能和優勢。
由於保理具有應收賬款質押所不具備的管理、催收和壞賬擔保功能,將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信用風險轉移給應收賬款的受讓銀行,保證了催收;資信調查、賬戶管理、賬款催收由應收賬款受讓銀行負責,節省了管理成本。同時可以節省債務人作為買方開立信用證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成本。
在銀行實務中,由於保理有專門的保理業務系統,可以實現對應收賬款的綜合管理,可以銀行名義開立內部賬戶,將所有應收賬款存放在銀行內部賬戶,避免司法調查、凍結和扣劃,維護銀行應收賬款權益。因此,為保證債權安全,我行壹般在應收賬款質押上附加服務保理,可將應收賬款存入銀行內部賬戶,實現應收賬款的動態管理。
(5)應收賬款可以質押嗎?財務報表類型?金融
壹種是傳統的銀行貸款方式,即根據借款企業的資金實力和經營業績進行貸款,我們可以稱之為?財務報表方法?。第二,資產基礎貸款(ABL)的方式,主要是根據抵押品(應收賬款和存貨)來貸款。前壹種方式,貸款決策主要是根據借款企業的現金流,應收賬款和存貨只是作為抵押(可能還要加上其他抵押物)。後壹種方式,貸款決策主要基於抵押物的數量和質量,貸款人需要密切跟蹤抵押物(甚至每天)。
ABL壹般應該由專業的財務公司或者銀行的專業團隊來進行。這是因為ABL不同於傳統的商業貸款,貸款標的的風險也較高,需要專人對借款人和抵押物進行評估和監控。即使在壹家銀行內部,企業貸款和ABL業務也常常屬於不同的部門。壹些貸款機構應用專門的電子系統跟蹤和處理ABL業務,並在不同程度上實現了與應收賬款債務人和供應商(借款人)的電子連接。通過這壹系統,貸款機構可以及時監測貨物和服務的交付和銷售、應收賬款的產生、擔保的建立、回款、可用金額和貸款余額。
三、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的關系
雖然應收賬款質押和應收賬款轉讓是有區別的,但是從上面的分析來看,並不是涇渭分明的。例如,應收賬款質押類似於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1)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壹致,應收賬款可以轉讓。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收賬款質押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應收賬款轉讓所得的價款。?
從規定的意思可以看出,應收賬款質押後,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可以轉讓給第三人。問題是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壹致後,應收賬款能否轉讓給質權人。筆者認為,如果質權人認為有必要,則沒有必要。如果雙方就轉讓價格和價款達成壹致,則應收賬款可以再次轉讓給質權人,轉讓價款用於清償債務(即抵銷),質權人轉為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B)如何解決應收賬款質押與保理之間的權利沖突。
在同壹筆應收賬款同時質押或轉讓,或者同壹筆應收賬款多次質押或轉讓的情況下,沒有法律規定如何確定權利順序。根據《國際貿易應收款轉讓公約》,主要有三種解決辦法:第壹種是基於登記的優先權規則;二是基於轉讓合同時間的優先權規則;第三種是基於轉讓通知時間的優先權規則。筆者認為,鑒於登記制度的建立,有必要完善登記規則,采用以登記為基礎的優先權規則,以彰顯登記的公開性和公信力,維護交易和善意第三人的安全。對同壹應收賬款設立的多次轉讓和質押,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順序:1,已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2.先登記的優先於後登記的,同時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3、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分配。
(三)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應收賬款質押和保理面臨諸多問題。
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未來和?壹個包裹?應收賬款是否可以質押或轉讓,應收賬款實際轉讓或質押的法律後果是什麽,登記制度的內容,應收賬款的描述和要件等。都是* * *應收賬款質押和應收賬款轉讓面臨的問題,應收賬款本身的商業和法律風險是壹樣的。
四。結論
在進出口貿易中,壹般采用國際保理,應收賬款質押不適合。在實踐中,我們通常在應收賬款質押和國內保理之間進行選擇。通過對應收賬款質押和應收賬款轉讓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兩者各有特點和利弊,銀行和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和使用,多方面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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