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這項規定的理解應如下:
個體工商戶是否應納入會計法適用範圍,有兩種不同意見。壹種觀點認為,個體工商戶壹般規模較小,經營活動簡單,只與國家發生經營關系,依法納稅,大多實行定額稅制。要求所有個體工商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確實有困難。因此,不主張將個體工商戶納入會計法的適用範圍。另壹種觀點認為,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壹”
商戶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建帳和申報納稅。“全國人大常委會1992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規定設置帳簿,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核對帳簿。“從上述規定來看,壹
商家原則上要設置會計賬簿,並以此作為納稅依據;只是對於壹些不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經批準後允許不設置賬簿。個體工商戶應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賬冊。而且賬冊的建立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否則不利於稅收管理。因此,賬簿的建立必須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否則,對稅收管理不利。因此,應將個體工商戶納入會計法的適用範圍,既有利於稅收征管,又與其他法律規定相壹致。
由此可以看出《會計法》對會計的規定。是考慮到個體經營者的特殊性,結合以上兩種意見做出的。廣大個體經營者在理解本規定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個體工商戶也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核算;
二是個體工商戶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其具體辦法應當依據會計法原則制定,不得與會計法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