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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算股東分立

法律分析:壹種公司清算是自行清算,經股東會同意成立清算組;另壹種是通過法院訴訟,由法院指定的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和董事組成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采用上述兩種方法,股份有限公司只能適用第二種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