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原《制度》相比較,新《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變化:壹是配套新增了與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類、部門預算、國有資產管理等財政改革相關的會計核算內容;二是創新引入了“虛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三是明確規定了基建數據定期並入事業單位會計“大賬”;四是著力加強了對財政投入資金的會計核算;五是進壹步規範了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及其分配的會計核算;六是突出強化了資產的計價和入賬管理;七是全面完善了會計科目體系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八是系統改進了財務報表結構和體系。
下列關於《制度》改革必要性的說法正確的是( ABCD )。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修訂背景如下:
《制度》發布於1997年,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對規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服務事業單位預算管理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公***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事業單位自身改革發展的逐步推進,對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度》已經難以滿足事業單位管理和發展的需要。
(壹)《制度》滯後於我國公***財政體制改革。2000年以來,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類、部門預算等各項財政改革陸續開展,對事業單位預算編制、資金運轉、資產管理等各方面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同時涉及到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方法的調整和改進。前些年,由於相關改革仍在不斷推進中,我們通過發布有關會計制度補充規定予以規 範。目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公***財政體制已基本建立,各項改革趨於穩定和完善,對《制度》進行全面修訂的時機已經成熟。
(二)《制度》未涵蓋事業單位基建項目,會計信息不完整。目前,與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相配套,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另設賬套核算,與之相關的資產負債未在事業單位會計報表中得到全面反映,造成會計信息不完整,不利於加強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管理,進而不利於防範和降低財政風險。我部今年發布的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以下簡稱《財務規則》)新增了基本建設相關規範條款,同時按照編制部門(綜合)預算的要求,有必要同步修訂《制度》,增加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和報表披露內容。
(三)《制度》不能反映固定資產真實價值。固定資產屬於長期資產,其價值隨著資產使用和時間流逝逐漸損耗,直至報廢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現在,大部分事業單位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使得固定資產在處置之前壹直按照原值記錄和列示,無法如實反映固定資產在報告時點的實際價值,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在報告期間的損耗信息,進而不利於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與成本核算。在《制度》中引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及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有關核算內容,既能解決上述不足,也符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提出的資產“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事業單位出現了壹些新要求、新業務,需予以滿足和規範。隨著社會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事業單位的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出現了壹些新的管理要求和新的業務活動。比如,部分事業單位舉債數額較大,更註重資產負債率等財務風險分析,而《制度》中未明確區分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不利於事業單位財務分析。這些新要求和新業務要求對《制度》進行相應的補充和完善。
(五)事業單位會計科目與報表體系不完善。現行事業單位會計科目體系不完整,核算內容不全面,有關確認計量標準不明確;會計報表列示的項目和內容不盡合理,如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收入和支出項目;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對報表附註披露內容的規範。上述問題需要在《制度》修訂中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