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發票上的單位是個人,可以填寫個人,如果是單位報銷,可以填寫單位名稱。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壹律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