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抄稅:每月月初(申報期)系統自動上報匯總(銷項稅額上傳稅務申報軟件):
二、認證:通過認證平臺勾選確認(進項稅額上傳稅務申報軟件);
三、報稅:每月1-15號做好各種報表在申報系統裏申報納稅;
四、清卡:稅務返還申報成功證明。
主要流程如下:
1.登錄開票軟件,點擊“報稅處理/抄稅管理/網上抄報"
查看所有票種的開票截止時間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如已更新,則軟件已經自動抄報和反寫成功,無需再進行手工操作。
2.如查看上述日期都未更新,則需要進行手工操作抄報和反寫,具體流程為:
(1)點擊“報稅處理/抄稅管理/網上抄報”,點擊發票同步,然後勾選界面顯示的所有發票種類,點擊"上報匯總"
(2)提示成功後,到網上申報系統操作報表申報。
(3)申報扣款成功,再回到“報稅處理/抄稅管理/網上抄報”,勾選所有票種,點擊“反寫",提示成功即可。
公司報稅壹般要準備哪些材料
(壹)納稅申報表;
(二)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三)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
(四)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五)自核自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PZ012)的報查聯和收據聯;
(六)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證明;
(七)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八)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