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分立企業的會計處理
被分立企業只需將進入分立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原有賬面價值為基礎結轉確定,借記負債類科目,貸記資產類科目,差額借記權益類科目.
(二)分立企業的會計處理
分立企業按照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分立企業原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對應歸屬於分立企業的凈資產分別進入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利潤分配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分立在壹般性稅務處理下,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大於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當資產的入賬價值小於計稅基礎時,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
(三)被分立企業的股東的會計處理
股東相當於以新股權換舊股權,借:長期股權投資-分立企業貸:長期投資-被分立企業
企業分立涉及哪些稅種
公司分立業務比較復雜,總局對各稅種基本有明確規定,下面分別闡述:
(壹)流轉稅
公司分立業務交易的其實是被分立企業的凈資產而非實物,理論上不屬於流轉稅的征稅範圍,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均有規定,在分立情況下不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二)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土地增值稅
企業分立中,分立企業並沒有向被分立企業支付對價,而是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業分立過程中,盡管房產與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但是被分立企業並沒有獲取相應的對價,不屬於有償轉讓不動產行為,因此不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在財稅1995(48)號文中雖有明確規定,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對與之相對應的企業分立行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稅卻未有規定.按照我們的理解,法理上應該不用交納.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地方稅局卻明確要交納土地增值稅,在國內的征稅環境下,企業壹般還是遵循地方規定,所以希望國家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以免出現稅企爭議.
(四)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上的企業分立的定義來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按其規定,分立業務的處理分為壹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並購分立的賬務處理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