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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各部門、各地區進壹步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針對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管理中反映的主要問題,制定《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竣工並可以投入使用或者通過試運行後,應當在3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下確需延期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計前,項目建設單位壹般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財務主管、重大項目相關工程技術主管、預算主管壹般不得調離。項目建設單位確需撤銷的,應當將項目相關財務資料移交其他機構承辦和保管。確需調動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和相關工程技術人員的,應當繼續承擔或者協助與竣工財務決算相關的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應當完成賬務處理和財產物資的清查核實,做到賬、賬、賬、賬、賬相符。項目建設單位應逐項檢查並填寫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清單,並妥善保管。應按照應變價格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和自用固定資產,應公開變更,不得占用或挪用。

《基本建設項目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基本建設項目決算報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概況;

(二)會計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債權債務清算;

(三)項目建設資金計劃及到位情況,財政支出預算、投資計劃及到位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結余資金的分配;

(五)項目概算(預)執行情況及分析,竣工後實際投資與概算的差異及原因分析;

(六)項目決算情況;

(七)歷次審計、檢查的執行情況,審計、檢查意見及整改情況;

(八)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

(九)項目管理經驗、主要問題及建議;

(十)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十壹)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政府采購情況和合同履行情況;

(十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