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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轉所的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註冊會計師轉所的流程:

1、註冊會計師轉所,應由個人先提出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審查同意後,應對該註冊會計師在該所任職期間,在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方面的表現作出書面鑒定,並由主任會計師簽字,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2、然後應由調入所開出商調函,征得調出所同意後,先到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3、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審查同意後,應開出同意調入的函,再到調出所所在地省級協會辦理註冊會計師轉出手續。

4、調出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對註冊會計師的個人轉所申請、調出所對申請人的書面鑒定、調入所的申請報告等材料審查同意後,應在訂本式註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註明“同意調出”的字樣,加蓋省級協會印章。

5、然後再到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辦理調入手續,由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在訂本式註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註明“同意轉入XX會計師事務所”的字樣,加蓋省級協會印章。

擴展資料

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發布《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不得申請轉所:

(壹)會計師事務所清算期間,負責清算工作的該所股東(合夥人)代表。

(二)因執業行為受到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等部門檢查、調查,檢查或調查結論未下達之前。

(三)原會計師事務所股東(合夥人),擬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合夥人)時,尚未辦理完成股權轉讓(退夥)手續的。

(四)受暫停執業處罰期間的。

(五)地方註協規定不得轉所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發布《註冊會計師轉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