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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第39號

上市公司的房地產計量仍應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相關規定。

14年7月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是對公允價值計量的單獨規定。它是對原有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的進壹步擴展和完善,不改變原有會計準則的有效性。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具體準則,固定資產是同時滿足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壹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管理而具有唯壹性;第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從固定資產的定義來看,它有以下三個特點:1,不用於投資和銷售。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租賃或管理。而不是用於銷售和投資的產品;2.可以被企業長期使用。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的,隨著使用和磨損,通過折舊逐漸減少賬面價值;3.固定資產是有形資產。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以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第三章“後續計量”指出,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同時指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存在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可以從房地產交易市場獲取相同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因此,如果購入的商鋪是以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或經營管理為目的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如果是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則應計入“投資性房地產”。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否則采用成本模式。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中,公允價值被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有序交易中出售壹項資產時能夠收到或轉移壹項負債的價格。”根據這壹定義,公允價值計量的關鍵在於市場化計量,而不是特定主體的計量。因此,企業在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采用市場參與者在當前市場條件下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可能采用的最優假設。

對於某些資產和負債,有可用的市場交易或市場信息,但對於某些資產和負債,沒有可用的市場交易或市場信息。《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采用其他估值技術,盡可能使用相關的可觀察輸入值,盡可能少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