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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會計制度

法律分析:責任會計制度(responsibility accounting system) 是現代分權管理模式的產物,它通過在企業內部建立若幹個責任中心,並對其分工負責的經濟業務進行計劃與控制,以實現業績考核與評價的壹種內部控制制度。這種制度要求:根據授予各級單位的權力、責任及對其業績的評價方式,將企業劃分為各種不同形式的責任中心,建立起以各責任中心為主體,以權、責、利相統壹為特征,以責任預算、責任控制、責任考核為內容,通過信息的積累、加工和反饋而形成的企業內部控制系統。責任會計就是要利用會計信息對各分權單位的業績進行計量、控制與考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