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的壹部完整封建法典——戰國時的《法經》,即對會計問題作出相關規定;北洋政府於1913年3月公布《會計法條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訂改稱《會計法》,這是中國獨立進行會計立法的首次嘗試;新中國於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