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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司代我公司墊付款項的分錄怎麽做?

其他公司代我公司墊付款項的分錄這樣子做: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收回代付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墊付金額:即暫替別人或企事業單位代付錢款等。墊付款屬於個人的資產,也可理解為暫借錢給別人。

壹、墊款

墊款是指銀行在客戶無力支付到期款項的情況下,被迫以自有資金代為支付的行為,往往是在經營管理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下發生的,在銀行中被列為不良資產,在會計科目中編號1326,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銀行保函墊款和外匯轉貸款墊款等等。

二、公司發展

萌芽時期:在公司出現以前,個人獨資企業是最典型的企業形式;與獨資企業並存的是各種合夥組織,當時的合夥組織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經營團體。

在公司產生以前,合夥組織都沒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卻有其他的壹些法人團體出現。這種情況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在古羅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寺院等宗教團體、養老院等公益慈善團體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到了中世紀,有壹些貿易團體取得了法人的資格,尤其是其中從事海外貿易的組織。在中世紀英國,這樣的組織享有相對合夥更大的獨立性。

無限公司:最早產生的公司是無限公司。但是,無限公司與合夥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取得了法人地位的合夥組織而已。

有關無限公司的第壹個立法是1673年法國路易十四的《商事條例》,在當時被稱為普通公司。在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中又改名為合名公司。《日本商法典》中也規定有“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在產生以後,曾經有過長足的發展,但是隨著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產生,無限公司已經退居次要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