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12
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作賬務處理。
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債權人不得將或有收益計入未來應收款;收到或有收入時,應當作為當期收入處理。